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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杰:加快立法為“德政工程”護航
//agustinmoreno.com2013-11-01來源: 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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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須總結我國住房改革發(fā)展經驗,并借鑒其他國家解決住房問題的有益做法,加快保障性住房立法工作,解決保障性住房的投融資、土地供應、開發(fā)建設、管理使用、質量安全責任、準入退出機制等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為“德政工程”護航,使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建設真正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的檢驗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體學習時指出,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建設,要處理好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和市場化的關系、住房發(fā)展的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的關系、需要和可能的關系、住房保障和防止福利陷阱的關系。由此可見,住房保障制度是一項實踐性很強的社會政策,是一項復雜艱巨的系統(tǒng)工程。需要有強力的法律制度進行保護,防止住房保障中的公共利益流失和公共福利被濫用。

    住房權是生存權,更應是發(fā)展權

    住房權,被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1966年《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眾多國際人權公約規(guī)定為一項基本人權。我國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簽約國。住房權理論不能簡單看做舶來品,其在中國有深厚的歷史傳統(tǒng)根基,與千百年來眾多先哲呼喚“居者有其屋”、“安居樂業(yè)”的思想一脈相承,也在中國當代有深刻的政治根基。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就提出,努力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這既是對全體居民普遍實現(xiàn)住房權的莊重政治承諾,也是住房權的重要理論表述,對全世界范圍內住房權的理論發(fā)展和現(xiàn)實推進都有重大意義。

    需要明確指出的,住房保障具有社會投資屬性。這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理解:一是防御性的社會投資。防止社會不穩(wěn)定、不和諧對社會正常生產力的本可避免的破壞,節(jié)約相關不必要的社會費用。就像衛(wèi)生保健一樣,據(jù)測算,投資1元錢在預防保健上,可以節(jié)省8元多的醫(yī)療費,還能節(jié)省100元錢的搶救費。與其在結果上花幾倍維穩(wěn)成本防范,不如在源頭上投入。二是主動性的社會投資。提高居民普遍的住房居住質量,尤其是“最低那塊板”的住房水平,會幫助相關人員提高經濟生產能力,讓整個社會都能更快地達到和諧成長的發(fā)展目標。所以,住房權不應僅僅看做是生存權,更應是發(fā)展權。要依照“實現(xiàn)全體人民住有所居和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為宗旨,來加快我國住房保障立法。

    住房保障就是住房權的落實

    專業(yè)研究者發(fā)現(xiàn),住房保障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詞匯,在國外并沒有可以直接對應的詞匯,但從其理論和實踐的本質來看,住房保障就是政府對個體居民住房權的落實,就是確認每個公民都有獲得適足住房的權利。進一步,住房保障的本質是住房“權利層面”的保障,而不是住房“物質層面”的保障。所以,保障房是住房保障的工具與手段,但住房保障范疇和內涵要遠遠高于保障房,要更多從法律權利視角來審視住房保障。

    政府的住房保障工作其實可以分三個層面:救濟性援助、支持性幫助和發(fā)展性扶助。這三個層面分別涉及住房權的生存權和發(fā)展權的不同內涵。

    從法律來落實住房權,還有一個重要意義是排除住房權中的歧視待遇,實現(xiàn)公民平等享受住房權利保障。

    保障房的建設與管理,不僅在中國住房模式構建中將占據(jù)越來越重要的位置,也將是未來社會建設的重要著力點,乃至成為整個社會政策實施的關鍵性平臺。但住房保障方面的政府工作職責,如對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優(yōu)先安排,對財政性資金的投入力度,對排隊輪候人群的解決承諾,都需要有法律文件進行強制性的原則規(guī)范。

    保障的歸保障,市場的歸市場

    與其他領域的社會保障機制一樣,在住房領域的保障方面也要十分注意防范“福利陷阱”,防止出現(xiàn)養(yǎng)懶漢、獎懶罰勤的負面激勵。這點也需要在住房保障相關立法中給予明確。

    對于住房保障,政府承擔的是救濟責任,只有在個人無法依靠自身力量從市場解決住房問題、影響到其生存權和發(fā)展權的時候才應該出面干預。依照這個原則可以劃清政府與市場在住房提供中的邊界。當個人依靠自身力量從市場就可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的時候,政府的責任是保障市場合理秩序;當個人依靠自身力量無法從市場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的時候,一種可能是市場秩序崩潰無序或者存在歧視,這時政府的責任就是恢復合理市場秩序。另一種可能是個人無可克服的自身資源與能力方面的原因,那么這時候就有必要要求政府直接介入提供緊急救濟,為其生存和發(fā)展提供幫助。

    十八大報告將住房政策理念表述為,“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從我國國情看,總的方向是構建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系”。保障的歸保障,市場的歸市場。我國住房領域仍將堅持市場配置為主,但政府對市場的調控將更加深入、對基本住房保障將發(fā)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公平善用公共資源要靠法律

    自上世紀90年代我國房地產業(yè)迅速發(fā)展以來,我國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在不斷完善,保障性住房類別也在不斷擴大,有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棚屋舊房改造、限價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等,在國務院頒布的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了基本政策和推進措施,并逐步形成了保障性住房體系。目前,行政部門政策性文件是構建保障性住房體系及其制度構建、推動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分配的基本依據(jù),量化型、指令式、行政性手段仍是推動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應、促進保障性住房政策目標實現(xiàn)的主導方式。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保障性住房建設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大好事,但要把這件好事辦好、真正使需要幫助的住房困難群眾受益,就必須加強管理,在準入、使用、退出等方面建立規(guī)范機制,實現(xiàn)公共資源公平善用。要堅持公平分配,使該保障的群眾真正受益。要對非法占有保障性住房行為進行有效治理,同時要從制度上堵塞漏洞、加以防范。對非法占有保障性住房的,要依法依規(guī)懲處。

    為此,必須要總結我國住房改革發(fā)展經驗,并借鑒其他國家解決住房問題的有益做法,加快保障性住房立法工作,解決保障性住房的投融資、土地供應、開發(fā)建設、管理使用、質量安全責任、準入退出機制等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為“德政工程”護航,使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建設真正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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