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見義勇為名分是一種尊重
趙歐仁
2016-05-17來源: 北京晨報分享到: | 更多 |
報載,2000年,江蘇句容年近60歲農(nóng)民江志根的12歲獨子江偉華為救人溺亡于水塘。江志根一直有個“心愿”:要為兒子拿到“見義勇為”榮譽證書,并為此起訴句容市人民政府。據(jù)悉,2011年當?shù)叵嚓P(guān)部門曾認定江偉華的見義勇為行為,并給予了慰問金、撫恤金,但拒絕“頒發(fā)榮譽證書”,認為“江偉華當時屬于未成年人,參照全省乃至全國對見義勇為行為表彰獎勵的實踐,均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因此“不另發(fā)榮譽證書”。
當?shù)卣块T秉持比較嚴謹?shù)墓ぷ鲬B(tài)度,之所以沒有發(fā)見義勇為的證書,原因大致有兩點,一是這個見義勇為的事跡不突出,二是當事人是12歲少年,而少年是不倡導見義勇為的,擔心會起到不好的導向作用。應該說,這兩個考慮不是不能理解,畢竟,可能有更突出的事跡相比較,而12歲學生的見義勇為行為也確實不被提倡,見義智為才是應該倡導的。
但是,我們也必須考慮到實際情況。對于一位少年為了救同伴而犧牲自己生命的壯舉,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等于未成年人有了見義勇為的行為而不予表彰,這是兩個概念,不應混淆。給予見義勇為的證書,并非號召大家遇到類似情況都去這么做,更重要的目的是對英雄行為的肯定,對培養(yǎng)英雄家庭的感恩,頒發(fā)見義勇為證書,固然有提倡的功能,但更重要的,是對見義勇為者人格尊嚴的尊重。如果擔心效尤,有關(guān)部門完全可以借此事例,將對未成年人見義智為的倡導廣而告知,讓大家既感受到社會正氣,又懂得了見義智為的重要性,如此宣傳,豈不是更好的手段?總不能讓英雄流血又流淚,這對社會正氣也將產(chǎn)生消極影響。
編輯:張葦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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