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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糖炒栗子,杭州方林富炒貨店是很多吃貨的選擇。年底炒貨需求量大,本該是方老板生意好、心情好的時候,可最近他非常煩惱,因為廣告上的一個“最”字,他收到了20萬元的罰單。“這得炒多少栗子才能賺回來啊……”(1月14日《錢江晚報》)
雖然不少人對“炒貨店被罰20萬”表示同情,不過,執(zhí)法部門是依法行政。依據(jù)就是新的《廣告法》——白紙黑字,而且20萬元已是處罰下限。這樣看來,執(zhí)法部門對方老板的處罰不僅師出有名,還有法可依。既然有法可依,公眾似乎只能啞口無言。
很顯然,在新的廣告法出臺之后,執(zhí)法部門必然需要“第一次”,有了“第一次”才能有“第二次”和“第三次”。這次執(zhí)法也有著一個意思,那就是依靠這次查處,給其他商家打打預(yù)防針,給大家傳遞一個信息:別以為新的廣告法是鬧著玩的,這次可是要動真的了。這樣的做法沒有錯誤?墒牵瑘(zhí)法部門的執(zhí)法也是在玩殺雞儆猴。
問題在于,對“最字廣告”執(zhí)法的“第一次”最該在哪里下刀子?對于一個糖炒栗子商販的查處,當(dāng)然也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墒,這第一刀砍在一個小商販的身上,總是會讓我們有著不舒服的感覺。這不是專揀軟柿子捏嗎?第一刀總是需要出手的,關(guān)鍵問題在于第一刀不如來得更瘋狂點,玩殺雞儆猴不如殺猴儆雞。
眼下使用“最字廣告”的商家有很多,執(zhí)法部門去查處一個小商販,倒不如去查處大商家。我們到大商家去看看,有多少超市、賓館、企業(yè)沒有使用“最大”、“最好”、“最美”、“最低”字樣的?監(jiān)管部門查處一個小商販,一方面來說,確實讓人家難以承受,畢竟20萬對于一個小商販來說,是一次深深的打擊,還有可能讓其生意倒閉。另一方面,也會讓大商家有了“不過如此”的感覺,不就是找點軟柿子捏嗎?
如果監(jiān)管部門對“最字廣告”的查處,能從大商家、大企業(yè)、大超市、大品牌入手,又會如何?那反響就會更加強烈。所有商家都會說:我們也別任性了,這么大的企業(yè)都被查處了,這么大的品牌都被罰款了,我們?nèi)绻涡砸欢ㄒ矔徊樘。這樣的效果才是我們最想看到的,對于執(zhí)法而言,警示意義會更大。而且,從“最字廣告”的危害程度來說,小商販和大商家也是沒有可比性的。
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guī)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這個規(guī)定是大家支持的。但是,第一刀別砍小商販,也別撿軟柿子捏。殺雞儆猴不如殺猴儆雞。
文/郭元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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