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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小閆發(fā)現(xiàn)自家大門外有個鳥窩,和朋友架了個梯子將鳥窩里的12只鳥掏了出來,養(yǎng)了一段時間后售賣,后又掏4只。昨天,記者獲悉,小閆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別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處罰款。(12月1日《鄭州晚報》)
有網(wǎng)友論:誰小時候沒有掏過鳥?如果因此而判刑,那該有多少無知少年會因此而受到法律制裁?然而法律又不同于兒戲,連逮癩蛤蟆都會被判刑,何況是比癩蛤蟆更其珍貴的燕隼?
按事實與動機論,該大學生掏鳥賣鳥,未必出于無意識或者無知,而很有可能是以逐利為目的,否則也就不會發(fā)生費盡心機掏鳥并飼養(yǎng)的舉動。再從其后來的賣鳥行為來看,則顯然是一種逐利行為。假如其飼養(yǎng)的鳥類不屬于國家保護鳥類,沒有發(fā)生違法行為,則一定不會成為法律上的“鳥事”。然而,當其行為從掏鳥到飼養(yǎng)再到買賣一連串違法行為已經(jīng)發(fā)生之后,還能夠解釋為無目的無意識違法行為嗎?
然而,一個判刑10年半另一個從犯判有期徒刑10年,對于兩個年輕人來說是不是狠了點兒?今年5月28日,新鄉(xiāng)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小閆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小王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的兒子犯法與大學生小閆犯法同罪,在法律上這沒有任何不同。然而,作為法律部門來說是不是又反過來證明了其預先普法的缺位、宣傳的缺位與預防犯罪的缺位?
逮癩蛤蟆違法,為什么沒有在小溪小河旁設(shè)立禁逮禁獵的告示牌?為什么沒有事先向老農(nóng)宣傳癩蛤蟆屬于國家保護動物不能私自捕獵并私自買賣?同理,小閆從逮鳥到養(yǎng)鳥再到賣鳥,他到底有沒有意識到其違法的嚴重性?當?shù)卣直Wo部門到底有沒有足夠的宣傳行為、普法行為?
報道中如是說:7月27日二人又發(fā)現(xiàn)一個鳥窩,又掏了4只鳥。不過這4只鳥剛到小閆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這一次公安部門的被“引來”可謂及時準確,然而,這種被“引來”又為什么不是其正在逮鳥或者是在逮鳥之前的某一個時機?作為犯法的小閆來說,這種事后諸葛亮是一種無法補救的遺憾,那為什么完全可以預防的違法犯罪行為沒有未雨綢繆的制止與普法?反而是事后的“引來”呢?
大學生的“鳥事”何以“引來”法律的憾事?法律的最高境界是防患于未然,小閆的“鳥事”引來憾事,既是其自身的,也是執(zhí)法部門的。
文/李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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