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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的兩段話在微博等網(wǎng)絡空間引發(fā)熱議。一段是說庭長必須會做飯炒菜,另一段說離婚案件中要將財產(chǎn)判給女方,把男方罰得傾家蕩產(chǎn)。對于前者,河南部分地方法院正在積極貫徹落實指示,有的基層法院更是提出,庭長一個月學不會做飯就要調(diào)離崗位。(4月21日《南方都市報》)
要求庭長會做飯,有體恤民情、關心基層法官生活之意,反映了張院長人性化的一面。但是,將做飯納入考核評比,又流露出行政決策的霸道和無忌。
當下,基層需要應對的考核甚多,計生一票否決、治安一票否決、錯案責任追究……已經(jīng)讓基層不堪其累,如果把做飯都納入考核,那庭長就更難當了。
在張院長看來,法官都應該“上得了庭堂,下得了廚房”。雖然做飯非難事,只要肯用心,只是在中國有一些傳統(tǒng),比如不少家庭講究“男主外,女主內(nèi)”,男人只要把事業(yè)干好,并不要他們過問柴米油鹽之類事情。如果讓庭長做飯,等于逼公雞下蛋。所以,張院長要求庭長會做飯言論一出,讓人覺得荒唐。
有的基層法院認為,這大概是院長開個玩笑罷了。但不少法院已經(jīng)立馬執(zhí)行起來——南陽法院開展“優(yōu)秀法庭、優(yōu)秀法庭庭長”創(chuàng)建評比,把“庭長會做飯”作為評選條件,對不稱職的要采取組織措施;南召縣法院提出用一個月時間對庭長進行培訓,仍不會做飯的將調(diào)離;內(nèi)鄉(xiāng)縣法院對不會做飯的庭長取消年終評獎評先資格……如此立言立行,立即貫徹,怎么看也不像是玩笑。
法院本身就是守法講理的地方,翻遍《法官法》,也沒見到法官和庭長的履職要求中有“會做飯”這一條。如果因為不會做飯而將庭長撤職調(diào)離,惹出官司,張院長又該如何收拾?至于“中午飯吃不好,大家就不會堅守崗位;可能就出去吃當事人的”,此論更是荒謬,不從制度上約束,單靠庭長做飯來對付,即使管得了中午,還能管得了晚上?
庭長的職責就是帶好隊伍審好案?己艘粋庭長,關鍵看他是否具有較高的專業(yè)水平與道德素養(yǎng),看他的辦案水平怎樣。庭長辦好案,勝過會做飯。如果案件辦得一團糟,即使做飯技超烹飪大師,又能怎樣。把做飯水平作為考核目標,則是舍本逐末,顧此失彼,將在業(yè)界留下“不會做飯的縫紉不是好司機”的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