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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艾毅幼兒園發(fā)公開信稱該園5歲男孩小健(化名)有“特殊兒童傾向”,被小健母親以侵犯名譽權(quán)告上法院,在一審駁回訴訟請求后,小健母親選擇上訴。11月2日,北京市三中院對此案做出二審判決,改判艾毅幼兒園以書面形式公開道歉,并在新浪網(wǎng)首頁顯著位置中公開發(fā)表不少于10日的致歉聲明,賠償小健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1月3日《新京報》)
應該說,法院的二審判決,讓名譽受侵犯的孩子得到了精神和經(jīng)濟補償,而幼兒園則為隨便給孩子貼上“特殊兒童傾向”標簽,付出了慘重的代價。
新聞中小健在幼兒園里有向其他孩子吐吐沫等行為,這當然是一個“熊孩子”的表現(xiàn),幼兒園老師應及時嚴厲批評,也可告知家長對孩子要嚴加教育。面對小健母親在微信公眾號發(fā)出的“指責老師長期對孩子有暴力毆打”的文章,幼兒園正確的回應該是調(diào)查事情真相,如果老師真的有暴力行為,應該按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通報結(jié)果;如果夠不上暴力行為,也做好相應的解釋工作,甚至可以讓小健母親賠禮道歉。倘如此,也就不會有后來的官司了。
但幼兒園當時是怎么做的呢?當小健母親發(fā)出指責的微信后,幼兒園也向百名家長送達公開信,不僅稱小健母親文章內(nèi)容不實,還對小健使用了“具有特殊兒童傾向”、“給予特殊看護”等表述。這就等于給小健貼上了“特殊兒童”的標簽,當然對孩子就是一種名譽傷害了。
幼兒園一直強調(diào)“特殊兒童傾向”系中性詞,這樣理由其實也很難站住腳。因為漢語詞匯是講究語境的,調(diào)查報告上說“特殊兒童傾向”,當然沒有問題;但在幼兒園家長會上,如果老師說一名孩子具有“特殊兒童傾向”,只會讓家長覺得這孩子“特殊”“不正!保瑹o形中就構(gòu)成一種歧視,侵犯了孩子的名譽權(quán)。
所以,不僅僅是幼兒園老師,所有的學校和老師對學生都不能隨便“貼標簽”,尤其不能貼那些含有侮辱和歧視、又不能證明屬實的“壞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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