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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法查處“發(fā)洪水財”叫好
子長
//agustinmoreno.com2016-07-27來源: 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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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從長江流域到華北,持續(xù)不斷的汛情引發(fā)舉國關注,其間涌現(xiàn)了不少奮不顧身搶險、團結一心抗洪的感人事跡,傳遞了正能量。然而,也有一些人卻從災難中嗅到了別樣“商機”,大發(fā)不義之財。湖北省物價局25日就通報了12起在汛期違反價格管理規(guī)定趁機斂財的典型案例,其中不乏拖車公司隨意叫價、修車公司不明碼標價等,更有個別高校對借道車輛違規(guī)收取停車費,且經提醒告誡后仍不整改,令人咋舌。

  單就“發(fā)災害財”本身,自然算不上新鮮事兒。在2008年我國南方的那場冰凍災害中,部分高速路沿途村民就曾把方便面賣到了25元一包、熱水5元一杯,后來的汶川地震、玉樹地震等大的自然災害期間,也有小部分商家“趁火打劫”。即使放眼國外,類似的事情也有發(fā)生。對此,總有人拿著經濟學原理教導我們:市場經濟的一項基本法則是供求影響價格,即供過于求價格下降,供不應求價格上升,這一切都是價格規(guī)律作用下天經地義的事情。就在前兩天,國家發(fā)改委通知要求各地物價部門切實做好汛期價格監(jiān)測預警、加強價格調控監(jiān)管時,還有人呼吁要“慎用‘價格管制’”。果真當如此?

  在我看來,依法查處“發(fā)洪水財”跟“價格管制”一點兒都不沾邊。需要區(qū)分的是,災害期間,一些村民把自家的水、方便面拿出來高價賣出,既非囤積居奇,也很難形成價格壟斷,如此只是道義問題。這與此次通報中被查處商家違反價格管理規(guī)定是兩碼事兒。通報提到,三家被查處的提供車輛救援服務的公司,在經營成本沒有明顯大幅上升、消費者無法選擇替代服務的情況下,利用強降雨自然災害天氣形成的市場優(yōu)勢,不僅在施救過程中不盡告知義務、隨意叫價,有的甚至不開收費票據。這樣既不遵從《價格法》的明碼標價之規(guī)定,又借著壟斷優(yōu)勢哄抬價格,顯然不屬于市場經濟下的自然交易行為。對其依法查處,不僅不是價格管制,而且恰恰是在市場“看不見的手”出現(xiàn)失靈狀況時,政府“看得見的手”發(fā)揮積極補救作用的體現(xiàn)。

  另外,即便恪守供求與價格關系鐵律者,也不應該或不能把道義問題完全丟在一邊。須知,極力倡導自由市場經濟的英國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先生,當年在完成《國富論》之前,還專門寫過一本《道德情操論》,關注“利己”之外的“利他”問題。現(xiàn)實中,人們也經常看到,即便是基于“利己”原則的企業(yè),很多也越來越注重“社會責任”這樣的“利他”。由此反觀此次通報中收取“借道費”的武漢本地兩所高校,其作為之被詬病,已不僅限于其對繞行校區(qū)不足30分鐘的車輛收取停車費這樣的價格違法行為,更涉及其身為兩所公立高校,一邊拿著納稅人的錢財,另一邊卻挑戰(zhàn)行政法規(guī)和社會公德,且其中一家居然在有關部門提醒告誡后仍不整改,也就難怪市民“是可忍孰不可忍”了。

  倡導政府應該“慎用‘價格管制’”沒錯,洪災一來部分商品和服務的價格難免波動,無論是供應減少還是進貨成本增加,部分商家適度調價再正常不過,此時如果強制定價自然會打擊合法經營商家的積極性,但這并不意味著政府對所有“漲價”行為都聽之任之,特別是像這次通報中提到的種種違反《價格法》之舉,不僅應該對其及時依法查處,更有必要廣而告之,才能有效地整飭市場秩序,不至于讓壞的行為形成“劣幣驅逐良幣”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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