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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潮:“政府代賠”關(guān)鍵要建立明確規(guī)則
//agustinmoreno.com2014-02-18來源: 新華每日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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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人員違法犯罪納稅人當“冤大頭”,這種怪現(xiàn)象不能再繼續(xù)下去了

    廣西警察槍殺孕婦案,政府前期代賠73萬元;青海湟中城管隊長打傷孕婦,政府先行賠付20.9萬元;湖北羅田縣城管局一中隊長聚會飲酒死亡后,城管局墊付安葬費、家屬贍養(yǎng)費、精神損失費等65萬元……近期,連續(xù)幾起公職人員傷人事件的善后處置引起人們關(guān)注。法制晚報記者整理近年來10起公職人員違法事件發(fā)現(xiàn),事件發(fā)生后,大多由當?shù)卣刃匈r償,但無一地方政府就此作出解釋,也沒有發(fā)現(xiàn)地方政府追償成功的通報或新聞報道。(2月17日《法制晚報》)

    公職人員違法甚至犯罪,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或財產(chǎn)損失,如何賠償受害人應一分為二地看待:有些違法犯罪純屬公職人員的個人行為,與其職務、履職毫無關(guān)系,在此情況下,涉案公職人員就是普通公民,與受害人之間是民事賠償關(guān)系,該怎么賠就怎么賠,應自掏腰包,與政府無涉;有些公職人員違法犯罪是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fā)生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受害人有權(quán)獲得國家賠償,地方政府應先行代為賠償,然后向涉案公職人員追償。

    不少人對“政府代賠”感到難以理解,但要看到,“政府代賠”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方面,這些公職人員畢竟是在履職過程中違法犯罪的,其行為與供職單位管理不力有很大關(guān)系;蛘哒f,公職人員代表著公權(quán)力,公權(quán)力犯錯,政府對受害人負有賠償之責。

    另一方面,“政府代賠”可以讓受害人及時獲得賠償,有利于維護受害人的權(quán)益、盡快平息事態(tài)。試想,如果政府不賠償,涉案公職人員又無力賠償,受害人豈不要受到“二次傷害”?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政府代賠”是利弊權(quán)衡的結(jié)果。

    但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政府代賠”存在諸多問題:一是被濫用,有些違法犯罪明明是公職人員的個人行為,與履職無關(guān),一些地方政府卻多管閑事實施“代賠”;二是賠多賠少隨意性很大,往往是受害人及家屬鬧得越兇或輿論反響越大賠得越多,而地方政府對賠償金額沒有任何解釋;三是“政府代賠”之后沒有追償,或者追償不到,“政府代賠”最終變成“政府賠償”,納稅人成了為公職人員犯錯埋單的“冤大頭”。

    事實上,政府追償有明確法律規(guī)定,《國家賠償法》中有“賠償義務機關(guān)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的條文,這說明,地方政府該追償而不追償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僅損害了納稅人的權(quán)益,而且變相縱容了一些公職人員——反正有政府兜底賠償,他們在履職過程中難免肆無忌憚。至于一些地方政府為何不追償,專家的分析一針見血:“政府代賠”的錢出自財政,沒人心疼;過錯方是“自己人”,誰也不愿意得罪。

    不管是從“懲前毖后”的角度,還是從維護納稅人權(quán)益的角度,“政府代賠”都不應變成納稅人埋單。為此,目前亟需建立“政府代賠”的明確規(guī)則:什么情況下應由“政府代賠”、什么情況下不能由“政府代賠”,需要作出細致的劃分;政府代為賠償?shù)臉藴适鞘裁,既要有明確規(guī)定,又要由地方政府向民眾作出解釋;《國家賠償法》中的追償規(guī)定必須得到剛性執(zhí)行,對于不積極追償?shù)牡胤秸,應有相應的問責辦法,甚至可以考慮實行“誰決定代賠,誰負責追償”……辦法總比困難多,無論如何,公職人員違法犯罪納稅人當“冤大頭”,這種怪現(xiàn)象不能再繼續(xù)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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