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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黨校安排的課程是學習“以法治國”方針的新調整。我思考了以法治國的一個關鍵問題:從“有法可依”到“科學立法”。以前以法治國的16字方針,耳熟能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而現(xiàn)在加了“新16字方針”:科學立法、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從“有法可依”到“科學立法”,反映了我國法制建設的階段性變化:過去是法律制度不健全,因此多立法、使得“有法可依”是第一位的任務,F(xiàn)在可不一樣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主要矛盾就不再是“無法可依”了。
法治社會,絕不是法立得越多越好。法律雖說也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但所謂“法無禁止不成法”,任何法律都是要限制和禁止公民一部分權利的。法立得越多,也就意味著對公民權利的限制越多。這與現(xiàn)代政治主張公民權利是相悖的。
有人犯了法,我們就習慣說這個人“不學法,不知法,不懂法”?伤麑W得過來嗎?別說普通的公民了,我敢說全中國的法學家們,也沒有一個人能把全中國的法律都學、都知全吧?司法機關、執(zhí)法部門的人犯了法,媒體就說這個人是“知法犯法”,其實真的是冤枉他了,司法人員也真知不了這么多法。
中國的法律還有個怪毛病,每一部法律都必須得是自成體系、鴻篇巨制,先講上一番大道理,有總綱有分章,章下再分節(jié),節(jié)下才是條款,條款下還(一)(二)(三)(四)(五),動輒洋洋萬言,非如此似乎就不像是一部法律,就沒有法律的嚴肅性,立法也搞成了形式主義。
美國的立法很有意思。國會吵上個一年半載,終于通過一個法案,而整個法案可能就是一兩句話。你見過中國有過只有一兩句話的法律嗎?漢高祖的“約法三章”除外。
只有一兩句話的法律、法案,好傳播、好記憶,也好遵循。
美國也經常修改法律,但修改哪一條,便會以“某某條款的修正案”的形式單獨頒行,公民一目了然,知道法律條款變了,自己的行為也得跟著變。我們修改一次法律,就把修改后的整部法律再全文頒布一遍,公民根本搞不清法律又變了哪些,那是法學家們去研究的課題。
因此,法治建設的指導方針從“有法可依”變成“科學立法”,真是值得大聲叫好。
然而,立法如何才能做到科學,仍然是個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