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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殘障群體更多“特殊善意”
胡印斌
//agustinmoreno.com2017-09-26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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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jù)媒體報道,日前,在考務部門提供人工協(xié)助讀題和代筆等多項服務幫助下,山東青島視力殘障考生王瑞完成了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她向司法部致信表示感謝,同時建議,在未來發(fā)布的考試公告中,能夠加入指引殘障考生申請合理便利的條款,提前主動公開殘障考生申請合理便利的流程。

  盡管未能如愿提供盲文試卷或電子試卷,但青島市司法局仍為視障考生王瑞提供了多項專門服務,比如單人考場、專人導盲、播音員朗讀試題、代筆答題等。正是因為有了這些積極的努力,王瑞才得以順利完成了國家司法考試?梢哉f,為了這場“一個人的考試”,當?shù)乜紕詹块T確實付出了很大的心血,也贏得了考生及社會的贊譽。

  一位視障考生得到了善待,感受到溫暖的,除了本人,其實還有這一特殊的社會群體以及整個社會。近年來,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殘障人士要求平權(quán)待遇的訴求日漸強烈,盡管仍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但總體而言,來自外部世界的回應越來越積極。前不久,甘肅定西高分考生魏祥致信清華大學,請求學校提供一間“陋宿”,讓自己和母親居住,此舉也得到了清華的熱情回饋,一封《人生實苦,但請你足夠相信》的回信引發(fā)輿論熱議。

  此番青島視障考生王瑞受到的特殊照顧,則提供了另外一則“暖聞”的范本。從目前的結(jié)果看,考務部門之所以沒能提供盲文試卷或者電子試卷,不排除“來不及”的因素。但考務部門卻以另外的方式為她提供了極大便利。這表明,以往對于弱勢考生“重視不夠”“準備不足”的情形,正在發(fā)生可喜的變化。

  王瑞個人獲得的“特殊待遇”,首先是實現(xiàn)了個體的公平,考務部門的做法體現(xiàn)了對于公民個體權(quán)利的尊重。這不是小事,而是關(guān)乎每一個殘障考生的正當權(quán)益。

  此外,以此為起點,這一事例也將推動國家司法考試的改進與完善。目前,教育部已有規(guī)定,招考機構(gòu)應在保證考試安全和考場秩序的前提下,根據(jù)殘疾考生的殘疾情況和需要以及各地實際,提供必要條件和合理便利,包括盲文試卷、單獨的標準化考場、專門的工作人員、盲文筆、盲文手寫板等輔助器具或設(shè)備、適當延長考試時間等。作為一項眾所矚目的專業(yè)考試,國家司法考試同樣有必要參照教育部的規(guī)定,為殘障考生提供制度化的、普遍的便利,而非僅僅是針對單個考生的“特殊善意”。

  事實上,很多時候,殘障人士更像是一種隱形人,公眾往往很難察覺到他們的存在。這種印象的產(chǎn)生,與殘障人士在教育、就業(yè)等各方面受到的種種限制有很大關(guān)系。也因此,應該高度重視這一群體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平等權(quán)利。殘障人士的權(quán)利不能漠視,也不應該漠視,社會應該給予更大的善意,幫助這一群體更好地融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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