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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fā)展,有錢有閑的老年人已漸趨成為旅游主力軍。有行業(yè)數(shù)據(jù)統(tǒng)計,45歲以上年齡段人群出游意愿幾乎達到100%.然而,受年齡、身體、消費觀念的限制,旅行社通過同游不同價的方式抬高“銀發(fā)族”出游門檻的做法卻屢見不鮮、屢禁不止。業(yè)界人士表示,因成本及核算方式不同,在業(yè)內對老年人跟團游收取“超齡費”已成為多年來不成文的規(guī)定(7月3日《工人日報》)。
現(xiàn)在有一句話很流行:世界這么大,我想去看看。對老年人來說,不論有錢沒錢,世界這么大,想看看卻很難。旅行社是追求利潤、也是有經營自主權的組織,但自主權不是沒有邊界的,旅行社在經營時必須在法律法規(guī)框架內行事,而不能逾越。
旅行社之所以對老年人收取年齡附加費,多半和老年游客消費能力不足有關,如果不加收額外費用,個別便宜的旅游團成本都收不回。因為競爭激烈,部分旅行社利用低價吸引游客,然后借助游客購物向購物點收取高額回扣實現(xiàn)盈利。而大多數(shù)老年人對購物興趣不大,旅行社又不得強制他們購物,而且65歲以上老年人的保險費用較高,旅行社對老年人出游承擔的風險更大,所以收取“超齡費”作為彌補成為“潛規(guī)則”。如果老年人不愿繳納“超齡費”,有的旅行社干脆拒絕其入團。更有甚者,一些旅行社直接不接受老年人參團,愿意繳納“超齡費”也不行。
《旅行社條例》規(guī)定,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顯然,旅行社向老年人收取“超齡費”違背了平等、公平的原則,侵犯了老年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堵眯猩鐥l例實施細則》明確規(guī)定,同一旅游團隊中,旅行社不得由于旅游者存在的年齡或者職業(yè)上的差異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項(旅行社提供了與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務,或者旅游者主動要求的除外)。對同一旅游團隊的旅游者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項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成文的禁令旅行社不遵守,向老年人收取“超齡費”倒成為多年來不成文的規(guī)定。這侵犯的不僅是老年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也侵犯了我們每一個人的合法權益。人都有老的時候,“超齡費”屢禁不絕,不去旅游就會是部分人對抗的方式。這種消極應對措施,不應是法治社會治理旅游業(yè)態(tài)應有的結果。
老年人外出旅游權益的保障,有賴于職能部門依法嚴格履職,對違法行為及時查處并處罰。只有執(zhí)法部門為旅游者“撐腰”,像“超齡費”之類的無理行業(yè)陋規(guī)才能早一天破除,還國人一個干凈的外出體驗,也是旅游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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