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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8日獲悉,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關于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時,明確表示完全贊成廢除該罪名。并稱,無論是從法理上,還是從未成年人保護層面,廢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京華時報》12月9日)
嫖宿幼女罪,可謂臭名昭著,該罪間接承認了幼女可以“賣淫”、具備性自主能力,這是對幼女的極大侮辱。這一罪名的存在,讓一些宵小之徒大言不慚,性侵了女童,還恬不知恥地說是嫖宿,把女童說成是妓女,還有比這更喪失底線的嗎?“嫖宿幼女罪”客觀上對女童造成了污名化,誠如中科院法學研究所教授屈學武所稱,“性工作現(xiàn)在還被我們國家立法為非法行為,我們的刑法并不承認,斯德哥爾摩宣言上都提出了幼女、兒童不能讓她們成為賣淫的人,我們國家法律一定要禁絕這種行為。而嫖宿幼女罪從法定意義上承認了受害者是一名賣淫女,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更大!
“嫖宿幼女罪”令人憤慨之處還在于,它不足以震懾加害人。眾所周知,嫖宿幼女罪始自1997年刑法修改,自此,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有兩種定罪可能:強奸或嫖宿幼女。“嫖宿幼女”最高可判15年,而強奸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因此有人如是稱,“如果說1997年《刑法》修訂案是為大多數的犯罪分子關上了一扇門,那么嫖宿幼女罪則是為一些犯罪分子打開了一扇窗!贝苏f不無武斷,但一定程度上而言,“嫖宿幼女罪”確實縱容了不法分子性侵害女童。
早在2010年3月,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就向全國兩會遞交議案將“嫖宿幼女罪”取消,以“強奸罪”論處。這幾年,孫曉梅就持續(xù)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議。這是一名人大代表的責任與擔當。今年7月30日,最高法針對其建議給予了答復,表示完全贊成該建議,稱無論從法理上,還是從未成年人保護層面,廢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事實上,去年全國人大法工委曾針對“嫖宿幼女罪”的存廢爭議進行調研。今年5月,對于孫曉梅代表提出的研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議,全國人大法工委表示,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和計劃,納入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認真考慮。對所有幼女一視同仁、平等保護的問題,全國人大法工委也表示將在今后的相關立法工作中注意和考慮。是廢除還是調整,值得期待。
在不少國家和地區(qū),如果和不滿14周歲的女童發(fā)生性行為,不論這個女童是否自愿,都以強奸罪來定罪量刑,而絕無所謂的嫖宿幼女罪。值得提及的是,按照我國已簽署的聯(lián)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刑法也應該廢除此罪,對與不滿14周歲幼女發(fā)生性行為的,無論幼女是否自愿,無論有無金錢給付,一律按照奸淫幼女來定罪(按照現(xiàn)行刑法應定強奸罪),以確保刑法對幼女實行無歧視(差別)的保護。童年的幸福是兒童一生幸福的開端,童年的不幸是兒童一生不幸的源頭。統(tǒng)計顯示,我國現(xiàn)有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3.67億,占到總人口的28%.讓每個兒童免于侵害(不只是性侵害),是我們成人責無旁貸的義務;讓孩子安全、有尊嚴地享受童年,宜從廢除“嫖宿幼女罪”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