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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凡:陪酒者醉死,領導處分了事?
//agustinmoreno.com2014-01-29來源: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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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經中央紀委督辦,對三明市副市長、沙縣縣委書記陳瑞喜等人接受企業(yè)主宴請發(fā)生人員醉亡問題,建行沙縣支行行長雷炎生等人公款宴請客戶并參與高消費娛樂引發(fā)人員死亡問題,福建省紀委進行了調查處理,相關人員分別被處以黨內嚴重警告等處分(1月27日新華網)。

    在“八項規(guī)定”、“反四風”等一系列中央禁令之下,公款大吃大喝等行為有沒有完全被遏制。匡@然沒有。之前,媒體曾報道過隱蔽會所里的吃喝歪風,也曾曝光過“礦泉水瓶裝茅臺”、“單位食堂奢侈裝修”等變相大吃大喝行為;現在看來,喝酒喝到醉死,大概也是大吃大喝行為被曝光的一個重要途徑,就像反腐領域中的小偷反腐、情婦反腐一樣。

    是怎樣的大吃大喝,竟然讓人醉死?一個縣里面的官員而已,吃一餐動輒就是上萬元的費用。在這些官員的眼里,所謂“厲行節(jié)儉反對浪費”簡直就是對牛彈琴。兩起醉亡事件都發(fā)生在沙縣,這大概不會只是偶然的巧合。就在去年,中紀委才剛剛披露過黑龍江省副省級干部付曉光公款消費致陪酒者醉死的事件。正在“風頭”上,沙縣官員們?yōu)楹芜如此毫無顧忌?

    因為陪酒者醉死,這些官員的海吃海喝行為才被追責;如果沒有人醉死,違反中央禁令還會有風險嗎?換一種問法也就是:官員需要為公款吃喝付出的代價到底有多大?不得不說,雖然反腐禁令高懸,雖然反腐動作不斷,但是真正落實到“以身試法”者身上很少,所謂處罰不過隔靴搔癢而已。黨內嚴重警告、警告、誡勉談話,都只是行政處罰;最嚴重的免職,本質上也只是“帶薪休假”——說白了,這樣的處罰就是“罰酒三杯”。

    陪酒者醉死之后,官員所需承擔的代價也只是“罰酒三杯”;可以想象,禁令對于官員公款吃喝的約束力究竟有多大。相比陪酒者醉死的極小概率事件,公款吃喝會否仍舊是普遍現象?讓人搞不明白的是,“罰酒三杯”式處罰,究竟針對的是陪酒者醉死,還是針對違規(guī)公款吃喝?——陪酒者醉死,處罰尚且如此輕微;如果只是浪費納稅人一點錢,沒人喝死醉死,是不是根本不用處罰?

    有網友問:那些醉死者是不是還要算工傷?這可不是玩笑話,很多類似事件,都是由納稅人負責給死者家屬賠償的。兩年前,江西吉安市公路管理局辦公室主任尹某因陪客醉酒當場死亡,吉安市公路局就曾以“人文關懷”的名義賠償給尹某家屬75萬余元。那么,沙縣這兩起醉亡事件中的醉死者,又都是怎么處理的?納稅人是否還是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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