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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依法保護的普通義務外,南京市博物館對所管理的文物,還有一份沉甸甸的法定保護責任,豈能如此揩國家的油?
25日下午,南京市文廣新局發(fā)布消息稱:該市國家級文保單位、南京市博物館朝天宮大成殿于24日下午舉行房地產新聞發(fā)布會,造成負面影響;該館負責人未履行任何報批手續(xù),屬嚴重違規(guī);將國家文保單位和公共文化資源提供給開發(fā)商用于商業(yè)用途,不符合文博場館保護與利用的原則。因此,責成南京市博物館館長停職檢查,待進一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后,再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分別給予行政和黨紀處理。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遑論文物保護單位。除了依法保護的普通義務外,南京市博物館對所管理的文物,還有一份沉甸甸的法定保護責任,豈能如此揩國家的油?
南京市博物館擅自把國家級文保建筑“借”給開發(fā)商舉辦發(fā)布會,沒有報批,嚴重違規(guī),確實該處罰。但是,該博物館此舉僅僅是違規(guī)嗎?《文物保護法》說得明明白白,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yè)資產經營。南京市博物館朝天宮大成殿就其性質而言,顯然屬于此列;館方的“出借”行為,顯然已涉嫌違法。
按照《文物保護法》,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yè)資產經營的,除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外,還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定倍數(shù)的罰款。不知道南京市文廣新局在這方面,是否具備足夠高的依法行政意識;在其官方通告中,只字未提違規(guī)者的法律責任。停職檢查當然是必要的,但我們知道,類似這種語境下的“停職”,往往只是暫停責任人的履職行為而已;即便還有進一步的“行政和黨紀處理”,又有多大的意義呢?
不用說,把國家級文保建筑提供給開發(fā)商舉辦商業(yè)推介活動,其中當然存在利益交換。經驗和既往案例告訴我們,這樣的利益交換所得,除了有可能的中飽私囊和填充單位小金庫外,還有可能存在部分利益“上收”情況。這也正是系統(tǒng)或行業(yè)內部某些通行“規(guī)矩”的由來,比如“報批”,同意就干。南京市博物館此次“外借”文保建筑,又存在怎樣的利益交換?
更大的問題還在于,將朝天宮大成殿外借舉辦商業(yè)活動,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像大成殿這樣的木結構古建筑,最大的損毀隱患無疑是失火。而在大殿內外臨時敷設裸露電線,開啟大型電氣設備(比如聲光設備和大功率照明設備等),在人來人往的情況下,如果管理不當或發(fā)生某些意外,失火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果如此,南京市博物館的領導,承擔得了這樣大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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