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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海寧:二孩時代應警惕生育潛規(guī)則
//agustinmoreno.com2016-01-08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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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孩時代,當有人在猶豫生還是不生時,有些企業(yè)職工卻只能在“企業(yè)規(guī)定的時間表內”生。據報道,在吉林省長春市一家企業(yè)被曝出制定女員工二孩“生育時間表”的消息后,山東省濟寧市一銀行支行也出了個不成文的規(guī)定,想生二孩的員工要在單位計劃內排隊。

  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明確規(guī)定,生育兩個以內孩子無需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也規(guī)定,婦女有生育和不生育的權利。但在一些用人單位,女員工要想生二胎,還得提前向單位提出申請,由單位安排“生育時間表”。這就意味著,女職工生育的權利受到單位內部“潛規(guī)則”的約束,不是職工想生就生,而是用人單位說了算。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這是國情所決定的,可以理解。但不能理解的是,一些單位也實行“計劃生育”。雖說用人單位看上去很無奈,但這是用人單位不尊重女職工生育權利、勞動關系不平等的表現。隨著全面兩孩政策的實行,國內一些用人單位出于用人成本的考慮,或許會出臺不少職工生育方面的潛規(guī)則,這種擔憂并非杞人憂天。除了“生育時間表”之外,還有用人單位此前已經在招聘環(huán)節(jié)出臺了優(yōu)先考慮“已婚已育”的女性的規(guī)定,“未婚未育”的女性遭遇歧視。另外,在女員工的產假、工資福利、培訓進修、職務晉升等方面,也可能會出現各種潛規(guī)則。

  之所以如此,不僅是因為多數用人單位處于強勢地位,也是因為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guī)仍不健全。無論是現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還是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都對用人單位侵害婦女生育權的行為缺乏詳細罰則,以致某些用人單位毫無顧忌。筆者建議,一方面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根據新現象新情況出臺相關配套法規(guī),強化女職工權益保障。另一方面,有必要進一步完善、規(guī)范勞動合同,把女性生育權保障等寫入合同條款,這對用人單位就是一種強制性約束。另外,也要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困難,通過政策方面的引導,幫助企業(yè)降低女職工的“生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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