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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昌蓮:“雨傘逼停地鐵”倒逼管理升級
//agustinmoreno.com2015-11-19來源: 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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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把雨傘逼停深圳地鐵,17日事件又有新進展。深圳地鐵官微稱車窗被乘客砸壞,還有乘客強行開門探身張望,乘客則稱當時車上太悶,有兩女乘客暈倒。南都記者調查發(fā)現,這些年來除了雨傘之外,深圳地鐵還有諸多被逼停的現象,比如乘客人為按動停車鈕。(11月18日《南方都市報》)

  近年來,地鐵被人為逼停事件時有發(fā)生,給公共安全帶來一定隱患。特別是,這次一把雨傘逼停深圳地鐵,引起部分乘客恐慌,甚至有的乘客打砸車窗,令人既震驚又后怕。首先,乘客“見停就逃”,折射出了市民對公共交通安全的一種焦慮。同時,從管理層面考量,地鐵作為公共服務窗口,理應為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負責,這既是地鐵應該履行的一種服務契約,也是應盡的一種法定義務?梢,地鐵逼停事件頻發(fā),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地鐵已成為公共安全的一個短板。

  地鐵屬于開放性的公共場所,人員來往頻繁,身份關系復雜;特別是,乘客之間“零距離”接觸,稍有不慎,就可能會發(fā)生“磨擦”,輕則產生糾紛,重則引發(fā)公共安全事件?梢姡罔F不僅是公共場所,而且是安全風險較高的公共場所。無論是從維護正常交通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和權益的角度出發(fā),還是從維護公共安全的大格局考量,地鐵首先應做好內部安保工作,最大限度地規(guī)避地鐵被人為逼停等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事實上,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對公共場所界定為: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其他公共場所。可見,地鐵是法定的公共場所,應納入治安管理范圍,而不能滿足于地鐵公司的內部安保。這就要求,公安機關應會同地鐵部門,做好維護地鐵治安秩序工作,依法防范公共安全事故的發(fā)生,打擊侵害乘客利益和擾亂交通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從這一點來看,地鐵被雨傘逼停,表明深圳地鐵顯然存在安全管理漏洞。

  因此,地鐵逼停事件頻發(fā),倒逼地鐵管理升級。首先,公安機關應嚴格執(zhí)行《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對地鐵等公共場所進行治安管理。同時,制訂《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定公安機關有義務預防公共場所的安全事故及犯罪行為,恢復正常的公共秩序。特別是,應將地鐵、公交車等安全風險較高的公共場所,納入“重點保護單位”,進行重點盯防,加強日常巡查,對于人為逼停地鐵等突發(fā)事件,快速進行處置;對于暴力、性侵等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堅決予以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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