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中工網(wǎng)評論頻道民生-正文
沈 彬:冤案追責“自查自糾”難彰公信
//agustinmoreno.com2014-04-15來源: 深圳特區(qū)報
分享到:更多

    浙江張氏叔侄冤案糾正又有進展。據(jù)《中國青年報》報道:4月9日,浙江省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朱巧湘稱,調(diào)查組將對“二張”錯案原辦理過程中公、檢、法各部門辦案環(huán)節(jié)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調(diào)查,并將根據(jù)調(diào)查情況,嚴肅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其中就包括了案件的審核人——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預審大隊大隊長聶海芬。

    消息一出,民眾歡然,認為總算有人為含冤十年的張氏叔侄付出代價了,遲到的正義也是正義。當然,事情也不是這么簡單。

    其實,這個報道只是重復了相關部門領導“全面調(diào)查”“嚴肅追責”的表態(tài)。“其中就包括聶海芬”,只是記者一段主觀的衍文,很難由此看出浙江相關部門當前要重點追究的對象。

    而前不久浙江省高院領導在接受訪談時談到,“對造成錯案人的問責是必要的,但也要區(qū)分程度、情節(jié)。故意冤枉人和僅僅是判斷錯誤、破案心切,還不一樣”。從這個表態(tài)看,浙江對張氏叔侄冤案的追責,可能限于“黨紀政紀問責”。而公眾期待的,則是進一步的刑事責任追究。

    十年前,當?shù)鼐皆跊]有直接物證,甚至在死者指甲里的DNA物質(zhì)已經(jīng)排除兇手是張氏叔侄的情況下,仍然利用袁連芳作為“獄偵耳目”,對同監(jiān)室的張輝進行誘供、毒打,逼其承認是奸殺案的兇手。

    此案中,警方濫用職權(quán)、暴力取證的主觀惡意明顯,不是簡單的“過失”,已經(jīng)涉嫌濫用職權(quán)罪等犯罪(當然責任人可能也不止聶海芬一人)。此外,“獄偵耳目”也涉嫌偽證罪。退一步說,對于這起嚴重傷害中國司法公信的案子,即使不追究當事官員的刑事責任,也應公開當年的辦案細節(jié),讓公眾信服于事實真相。

    關鍵還在于,中國并未在實踐中建立起成熟的冤案追責機制。從程序上說,目前《刑事訴訟法》中對冤案的處理,主要就是法院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俗稱“改判翻案”;《國家賠償法》只負責對當事人的國家賠償;而冤案在被確認之后,到底由哪個部門、哪一級來主導調(diào)查、問責官員,卻沒有明確規(guī)定。這導致目前的冤案追責,還停留在特事特辦階段,往往由冤案制造者和利益相關方進行“自查自糾”,這注定難彰公信。

    從實體上說,對冤案的問責,也沒有確立嚴格的責任標準劃分:哪些是囿于辦案時主客觀因素而發(fā)生的冤案,只能算是警方的過失,對責任人處予黨紀政紀處罰即足矣;哪些是“過了紅線”,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問責的關鍵細節(jié),往往被深納于復雜的內(nèi)部博弈中,缺乏司法問責應有的陽光性和可預測性,這對于受害公民、對于可能的責任官員,都是不公平的。

    沒有規(guī)矩,自然難成方圓。這一輪司法改革,應將建立冤案的調(diào)查問責機制納入議程。

 

[保存]     [全文瀏覽]     [ ]     [打印]     [關閉]     [我要留言]     [推薦朋友]     [返回首頁]

中 工 網(wǎng) 版 權(quán) 所 有 ,未 經(jīng) 書 面 授 權(quán)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agustinmoren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瀏覽本網(wǎng)主頁,建議將電腦顯示屏的分辨率調(diào)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