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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英團:“知假買假”受保護是一劑治假猛藥
//agustinmoreno.com2014-01-22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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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知假買假”行為的目的是舉報、監(jiān)督和凈化市場秩序,并不存在敲詐勒索,應當給予支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下稱《規(guī)定》),明確“知假買假”可受法律保護!兑(guī)定》第三條指出:“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知假買假”和消費過程中買到假商品有一定的區(qū)別!爸儋I假”是基于利益等因素的驅動、明知是假冒偽劣商品而購買的索賠行為,王海等“打假英雄”“打假專業(yè)戶”即是“知假買假”的典型代表。從司法實踐看,對王海等“知假買假”行為,有的法院支持懲罰性賠償;有的法院認為,在明知商品是虛假商品的情況下購買以獲取雙倍賠償,不屬于合理行使權利,不應得到法律支持。對法院的判決,無論法學界還是在審判實踐中,都存在不同認識。其中,“以補償性賠償為原則,懲罰性賠償為例外”的賠償機制頗讓公眾“心寒”。其實,作為一種專業(yè)的打假行為,縱然“知假買假”是不正當的消費行為,也是“瑕不掩瑜”。

    “公民應當合理地理解法律、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不應通過他人的違法行為獲利!焙芏嗌碳壹耙恍⿲徟腥藛T,習慣用道德標準來評價消費者,在他們看來,打假可以,但必須是免費的、義務的。倘若從中取利,則是動機不純,違法悖理。其實,這是對法律的誤解。正確理解“知假買假”的人是否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應當放在相關的法律關系中考察。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言,其立法目的,一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二是維護經濟社會秩序。而“知假買假”行為顯然滿足了“保護消費者,打擊經濟欺詐”這兩點,實現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價值。也正因如此,筆者認為“知假買假”的人也是消費者,他們不但為自己的生活消費需要在“打假”,也為我們每一個人的生活消費需要“打假”。

    進而言之,《規(guī)定》第三條明確“知假買假”可受法律保護,對于統(tǒng)一司法尺度、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凈化食品藥品市場環(huán)境具有重要意義。社會需要的是正常的商業(yè)道德,這種正常的商業(yè)道德就是要使每一個人都有積極性去維持它,而不是靠極少數人的自我奉獻、自我犧牲以及高尚的純潔的“動機”來維持。換句話說,既然廠家、商家可以“制假造假”、“知假賣假”,消費者怎么就不可以“知假買假”呢?所以,盡管“知假買假”行為的動機可能有點不“道德”,但是,“兩利相衡取其重、兩弊相衡取其輕”。只要“知假買假”行為的目的是舉報、監(jiān)督和凈化市場秩序,并不存在敲詐勒索,就應當給予支持,乃至鼓勵。只有當假貨銷聲匿跡,商品經濟秩序井然,消費者權益保護無虞時,“知假買假”行為也就會失去其存在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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