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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锻ㄖ繁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此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起執(zhí)行。(1月18日《新華每日電訊》)
自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引發(fā)房產證“加名”熱,由此引起的矛盾也屢見報端,為化解“加名稅”之爭,2011年8月31日,財政部發(fā)布了2011年財稅第82號文規(guī)定:“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
近日所發(fā)通知對“加名”“減名”“更名”和“變更份額”等均做出免稅規(guī)定,進一步給出明確的說明和解釋,是在這一老政策上的延伸和規(guī)范。
現(xiàn)代社會,人們的價值觀日趨多元,日益重視個人財產權益,夫妻房屋權屬變更形式呈現(xiàn)出多樣化,由一方所有變成對方所有、由一方所有變成夫妻共有、由夫妻共有變成一方所有、夫妻雙方變更共有份額的……不一而足,但夫妻雙方自愿變更房屋、土地權屬,一般不涉及資金或其他利益的往來,所以不能簡單等同于房屋買賣、交換或贈與行為,征稅就有與民爭利之嫌。
現(xiàn)在,為了適應這一現(xiàn)實形勢和基本民情,免征夫妻之間的房屋權屬變更契稅,是體察民意,體恤民生,讓利于民的惠民之舉。
房產證更名免征契稅,好處多多:其一,無論房產權屬如何變更房產都將免征契稅,會減少家庭的稅負支出,避免因政策不明確而引起的糾紛,有利于重塑家庭倫理關系,促進家庭穩(wěn)定和社會和諧。
其二,從實際操作層面上,夫妻之間任何形式的房屋權屬變更都免征契稅,也給稅務系統(tǒng)的征繳帶來了很大便利。過去夫妻共有產權的房屋出售時,還要夫妻雙方都要出具同意出售的證明,而以后免征契稅后,家庭可以先把權屬都放在一個人名下掛牌出售,有利于簡化購房流程,避免糾紛,其實也是方便了民眾。
免稅一小步,惠民一大步。該政策最大的亮點在于,體現(xiàn)出稅收理念的轉變和稅收制度的進步。稅收收入不僅是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還對社會分配、交換和消費直接產生影響。理想的稅收政策應該是既能滿足國家的財政收入需要,又不對社會經濟產生不良影響。
過去一段時間,某些職能部門秉持收稅、收費越多越好的錯誤理念,導致重稅主義橫行,不顧實際情況強行制定稅收計劃者有之;為完成任務濫收過頭稅有之……現(xiàn)在,免除這部分稅負,雖然政府少掉一些收入,但消弭了民眾因此引起的不安情緒,喚起納稅人對稅收政策最大的認同與敬畏,傳遞出政府管理的公共屬性和謙抑本性,體現(xiàn)出以民為本、惠澤民生的政策善意。
至于所謂“助長離婚心態(tài)”專家的擔憂,筆者認為言過其實。
也許,或有一些家庭為了獲取購房資格而選擇離婚,過去通過離婚獲取購房資格還需要繳納1%的契稅,是有一定成本,而現(xiàn)在免征契稅后,夫妻離婚變更房屋權屬關系的成本將為零,但是,離婚的感情成本、家庭成本等風險成本要遠遠大過1%的契稅成本,換言之,想要離婚的什么也擋不住,鮮有人為了契稅成本而去離婚來“玩”。因為一小部分人的投機取巧行為而擴大化、普遍化,未免杞人憂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