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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年假潛規(guī)則”重在執(zhí)法給力
余明輝
//agustinmoreno.com2017-05-10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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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已經過去五個多月,你的年假休了多少?有人攢著年假準備年底休,但又擔心跨年清零;還有人剛剛跳槽,被通知“入職第一年只有一兩天年假”。其實,單位的這些規(guī)定很可能是并不合法的“霸王條款”。

  所謂年假潛規(guī)則,就是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年假是一回事,但企業(yè)等有意無意曲解甚至違規(guī)執(zhí)行放年假則是另一回事。具體總結起來“年假潛規(guī)則”還真不少,比如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等規(guī)定,年假可以跨年休,但一些企業(yè)卻“隔年清零”;年休假天數應按職工所有在單位工作年限計算安排,但一些企業(yè)故意按在現有企業(yè)工作年限安排;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法定假期等不得計入年休假假期,但一些企業(yè)卻把這也作為年假的一部分予以扣除或不安排放年假。

  總之一句話,諸如此類“年假潛規(guī)則”的最終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剝奪勞動者應有的權利,盡量為勞動者少放或不放年假。事實也正是這樣,在各種“年假潛規(guī)則”等影響和“侵蝕”下,職工年假的落實并不盡如人意。比如人社部2014年的調查顯示,目前帶薪年休假落實率約為50%,幾年又過去了,這一現象并沒有有效和明顯改善,不禁令人遺憾。

  然而更讓人遺憾的是,北京市人社局曾公布的消息顯示,在該局處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有關帶薪年休假應休未休而要求賠償的鮮有單獨訴求,僅占到勞動報酬類仲裁案的5%弱。同時,就此的舉報者也幾乎為零。

  一邊是勞動者帶薪年休假權利得不到落實,或被粗暴打折扣不能有效落實;一邊卻是用工者應對年假的“潛規(guī)則”幾成“明規(guī)則”,且層出不窮,花樣迭出,但勞動者面對這項權利被侵犯,卻基本是“零舉報”、“零維權”。這到底又是為什么呢?

  現實中,面對年假被侵犯,“別說休年假了,就連雙休日,我也得隨叫隨到”、“舉報了之后還不等著砸飯碗”等諸多的無奈心聲和工人吐槽,足以說明在目前狀況下,我國用工單位在總體上還處于絕對的強勢地位,部分勞動者處于絕對的弱勢地位。在無情的現實面前,面對要“帶薪休年假”還是要飯碗,很多勞動者都會乖乖地選擇后者,因為主動權往往掌握在公司手里,勞動者缺乏對等公平的博弈機會。

  更深層面,年假“潛規(guī)則”花樣多、“維權零舉報”,固然折射了年休假還沒有充分深入人心、成為勞動者有效權利共識的一面,但這更凸顯的是我們勞動維權執(zhí)法、司法還不夠有力的殘酷現實。

  道理很簡單,如果我們的勞動行政部門、司法部門都能夠在勞動者年假維護方面足夠有力,即便是資方強勢但勞動者權益也能得到強力保障,勞動者面對年假權益被侵犯,還會害怕被報復等而不敢維權,資方還敢隨意實施“年假潛規(guī)則”損害勞動者權益嗎?不能說完全消失,但情況也會好得多,起碼不會像現在這樣出現“年假潛規(guī)則”迭出、“年假維權零舉報”等極端現象。

  因此,要想讓勞動者真正享受“帶薪年休假”權利,還須勞動等職能部門和司法機關發(fā)力,在維權的時限和力度、舉證的要求和程序等方面進行改革完善,切實降低勞動者的維權成本,從而增加企業(yè)等用工者的勞動違法成本,切實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當然,就目前經濟形勢而言,企業(yè)等用工者千方百計實施“年假潛規(guī)則”,也是整體經濟形勢不夠景氣,企業(yè)利潤微薄、經營困難,但又為了降低運營成本、維持正常運轉不得不采取的下策。這也意味著,要想確保勞動者年假等權利,不能把落實成本等都讓企業(yè)一力承擔,而是政府等方面要通過減稅、減費等綜合優(yōu)惠政策和措施,創(chuàng)造條件、助力企業(yè)不折不扣落實年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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