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中工網評論頻道熱點聚焦-正文
宋廣玉:“命案不能有錯”只是起點
//agustinmoreno.com2014-02-27來源: 南京日報
分享到:更多

    近日,在河南省公安廳下發(fā)的通知中,特別強調全省公安機關在案件偵破中要強化證據(jù)意識,確!懊敢黄鸲疾荒苠e”,該通知沒有要求“命案必破”。當?shù)胤蓪<曳Q,河南公安由“命案必破”向“命案不能有錯”的悄然轉變,是司法的進步,值得贊揚。(2月26日中新網)

    由“命案必破”轉向“命案不能有錯”,有助于對“命案必破”這種“破案GDP”進行糾偏,有利于防范冤案錯案的發(fā)生。不過,“命案不能有錯”只是防范冤假錯案的起點。要想真正做到“命案一起都不能錯”,尚需更多制度上的保障。

    應該看到,“命案必破”過度強調破案率,是一種以主觀替代客觀的辦案方式,的確會導致冤案錯案的增加。不過,我們不能因此就將造成冤案錯案的責任全部推到“命案必破”上。那些被曝光的冤案錯案之所以發(fā)生,原因在于案件偵破中過于重口供、輕證據(jù),忽視了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比如,在“趙作海冤案”中,辦案機關在接受央視記者采訪時,就承認確實通過刑訊逼供取得了9份口供。趙作海案發(fā)在1999年,復核是在2003年。實際上,《人民警察法》、《法官法》以及《檢察官法》等均要求,辦案機關不得暴力取證和以刑訊逼供的方式逼取口供。然而,這些原則規(guī)定由于沒有相應的程序和機制來保障,常常為司法的“潛規(guī)則”所規(guī)避和架空。如,公安機關審訊嫌犯時,律師不能在場;嫌犯面對審訊時只能如實回答,而無權“保持沉默”,等等。

    因此,要做到“命案一起都不能錯”,就需要進一步改進制度細節(jié)設計。否則,即便沒有“命案必破”的壓力,也難以杜絕一些辦案人員為了口供而亂作為。根據(jù)報道,上世紀60年代,美國警察為了及時破案、邀功請賞,也經常對嫌犯威脅恐嚇、刑訊逼供。面對這一現(xiàn)象,美國最高法院通過一個案例的判決,要求警方在拘捕和審訊嫌犯時,必須及時向嫌犯宣讀下列提醒和告誡事項:包括有權保持沉默、受審時有請律師在場的權利等。這個后來被稱為“米蘭達告誡”的措施出臺幾十年來,警方刑訊逼供、屈打成招而造成的冤假錯案發(fā)生率基本上降到了零。

    各國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實踐不盡相同,但如果能用相應的機制和程序來保障“命案不能有錯”,冤假錯案自然會越來越少。

 

[保存]     [全文瀏覽]     [ ]     [打印]     [關閉]     [我要留言]     [推薦朋友]     [返回首頁]

中 工 網 版 權 所 有 ,未 經 書 面 授 權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agustinmoren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瀏覽本網主頁,建議將電腦顯示屏的分辨率調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