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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楓逸:“工程為文物讓路”何時不再成新聞
//agustinmoreno.com2013-11-19來源: 長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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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滬高鐵在修建過程中,為避讓明皇陵,多花了2.3億元,多建了近6公里的橋梁,多挖了285米隧道。日前,京滬高鐵徐州至上海段總設計師、中鐵第四勘察設計院王玉澤總工程師,在華中科技大學ICOMOS—Wuhan“工程·文化·景觀”國際學術研討會上,公開披露了這組數(shù)據(jù)。(11月18日《長江日報》)

    我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明確規(guī)定: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明皇陵作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京滬高鐵項目更改設計方案為其讓路,只是在遵守法律規(guī)定。然而,這一底線正義,之所以成為媒體追逐的新聞,網(wǎng)友關注的焦點,也從側(cè)面折射出文物在施工挖掘機面前,往往扮演被傷害者的角色。

    去年是《文物保護法》頒布30周年。據(jù)全國文物普查統(tǒng)計,近30年消失的4萬多處不可移動文物中,一半以上毀于各類建設活動。與工程為文物讓路相比,映入公眾視線的,更多的是項目破壞文物的事件。廣州金陵臺、妙高臺民國建筑,更是在當?shù)匾?guī)劃部門明確下文暫緩拆除的情況下,被開發(fā)商連夜突擊拆除。

    工程為文物讓路的規(guī)定緣何一再被無視,這一方面在于守法成本和違法代價的失衡。根據(jù)文物保護法,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chǎn)建設需要的考古調(diào)查、勘探、發(fā)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這就意味著,倘若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落實相關文保規(guī)定,施工方又要增加工程開支,又會延誤項目進度。相反,如果破壞文物,只需面臨最高50萬元的處罰,簡直就是罰酒三杯。兩害相侵取其輕,許多建設單位甘愿受罰,也不愿意工程為文物讓路。

    同時,地方政府的利益驅(qū)動也成為一大推手。在一些地方看來,項目開發(fā)是顯性政績,能帶來巨大經(jīng)濟利益,文物保護則是隱性政績,只見投入不見產(chǎn)出。當兩者產(chǎn)生沖突時,自然要把項目進度放在首位,文物保護則處于“講起來重要,做起來不要”的尷尬。文物部門相關人士坦言,一些市、縣重點工程,特別是一些“首長工程”、“形象工程”,往往是長官意志代替法律規(guī)定,基層文物部門迫于壓力,無法開展正常的執(zhí)法工作。

    文物是歷史的見證,保護遺跡就是保護民族的記憶。文物保護和工程建設的矛盾,實際上是短期的經(jīng)濟利益與長遠的文化發(fā)展的矛盾。我們不能目光短淺,為工程讓路文物的代價錙銖必較,而應看到文物之于文明傳承的深遠意義,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正如埃及文物管理委員會第一主席穆巴拉克夫人所言:“我們沒有理由把祖先的遺產(chǎn)當商品對待,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傳承人類文明!

    要想“工程為文物讓路”不再成新聞,首先需要強化法律剛性,提高違法成本。目前《文物保護法》修訂工作已經(jīng)啟動,除了提高對破壞文物的處罰上限外,有必要引入公益訴訟,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對文物損害案件依法提出經(jīng)濟賠償;其次,厘清權力邊界,完善文物保護的行政首長負責制,促使地方政府正確處理經(jīng)濟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系,自覺摒棄單純追逐GDP、追求眼前利益的短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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