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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書店看書被趕算歧視嗎?
舒圣祥
//agustinmoreno.com2016-02-03來源: 中工網—《四川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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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呼倫貝爾一家新華書店,一家長與店員發(fā)生爭執(zhí),起因是該女士的孩子在店內看書被攆。店員表示:“書店是賣書的地方,不是看書的地方,不買書就得出去。”(2月1日新華網)

  讀者要求書店,哪怕是新華書店,像圖書館一樣提供免費閱讀服務,人家不提供拍視頻發(fā)到網上,我是不太贊同的。捫心自問,很多逛實體書店的人,其實已經極少在店里買書了,要買也是記下書名,然后去網上訂購,那些將假期沒人帶的孩子送去書店打發(fā)時間的家長,就更多了。

  很多人說,這是對小讀者的歧視。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加里·貝克教授給“歧視”下了這樣的定義:只有當歧視者愿意放棄一定的利益,例如收入、利潤、工資、或者享受,以便滿足他個人的偏好時,才是歧視。以此對照少年書店內看書被趕事件,恐怕就算不得歧視了。

  如果店員明知少年是來買書的,就是要趕他走不愿賣給他,那就算歧視,因為他自己也要付出代價。但是,如果店員斷定拿書坐地上看的孩子不是來買書的,那么店員趕他走就只是一種自利選擇罷了。所以,你可以說店員趕走讀書少年太小氣,不懂得經營,但還真不算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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