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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違法未處理而沒有辦成車輛年檢,湖南長沙市民黃平國將交警部門告上法庭。此前,黃平國的車輛年檢合格,當他到車管所申領檢驗合格標志時,卻被告知車輛有違法記錄,必須交清罰款才能拿到合格標志。協(xié)調(diào)無果后,黃平國訴諸法律。當?shù)胤ㄔ航臻_庭審理了此案。(見12月23日《中國青年報》)
乍一看,黃平國簡直是無理取鬧,這個官司他輸定了,可我看未必。因為,2011年4月,武漢市民黃志宏基于同樣原因起訴車管所,當?shù)貎杉壏ㄔ壕熊嚬芩鶖≡V;2010年2月,武漢的陳先生以同樣緣由狀告車管所,車管所亦敗訴;2009年6月,山東的郭先生在同樣的官司中勝訴……
何以如此?其實很簡單: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gòu)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也就是說,車輛年檢只需提供行駛證和交強險保單,此外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只要車輛性能沒問題,車管所就應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
基于此,將車輛年檢與違法處理捆綁在一起,將違法記錄處理完畢作為車輛年檢或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的前提條件,顯然涉嫌違法。
那么,車管所為何這樣捆綁呢?原因有二:第一,根據(jù)《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車輛申請年檢前,應將交通違法記錄處理完畢;第二,現(xiàn)實中一些車主對車輛違法拖著不處理,讓交警部門很頭疼,而“捆綁式車檢”可以督促車主及時履行法律義務。
問題是,《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只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門規(guī)章,其效力明顯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當兩者相沖突時,無疑應以上位法為準。
平心而論,將車輛年檢與違法處理捆綁,有不得已的成分,也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政府部門辦事,只要合情合理就夠了嗎?只要初衷良好、目的正當就行了嗎?只要管理方便有成效就可為之嗎?非也!公權力部門應該嚴格遵循“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法律明確禁止的就更不能干了,這也是“依法行政”最重要的內(nèi)涵。如果某件事明明不合法,卻因貌似合理或不得已而為之,那只能說明有關部門依法行政的意識還不夠強。
“捆綁式車檢”已經(jīng)被廣大不知情的車主遵守了多年,如今卻屢屢將官司打到法院,實在有些滑稽和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