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先生
“進過方艙的不要、陽過的不要”
“你有沒有在方艙里待過?之前陽過沒有?”
(部分用人單位招聘啟事截圖 圖源 新聞晨報)
據《新聞晨報》報道,這是一些方艙志愿者和新冠肺炎確診患者康復后找工作時頻頻遇到的難題。他們當中的一些人在找住宿地方時,一些小旅館若發(fā)現其核酸檢測記錄中有過陽性,就會拒絕提供服務;不少電子廠在招錄員工時也要求查驗近兩個月的核酸檢測記錄,有過陽性記錄的不會被錄用。
令人遺憾的是,這種現象不是個例,也不局限于個別地方。這無疑給不少康復者帶來深深的傷害。
事實上,專家已做出明確解釋:從目前的研究和臨床經驗來看,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無癥狀感染者解除醫(yī)學觀察后,體內已產生相應抗體,尚無造成傳播的案例。并且,國內外的研究一致證明,核酸復陽者沒有傳染性。
即便如此,現實卻不容樂觀。一些康復者不能順利找到工作,甚至個人信息被泄露,導致生活中遇到不少麻煩。
(部分網友表示該現象較常見 截圖自微博)
“陽過的人”遭歧視,其中,有一些人對傳染病及其后遺癥的恐懼的因素,如乙肝、艾滋病等,相關群體被歧視的現象一直存在;有一些人對個別康復者可能“復陽”的擔心,部分企業(yè)不乏某些“小心思”,擔心員工因新冠肺炎后遺癥而增大出工傷或患職業(yè)病的可能性,為此可能要額外支付一定經濟成本;也有對科學防疫、臨床研究的不了解,甚至誤讀、曲解;此外,相關法律法規(guī)未能在類似問題上嚴格落實且形成約束力,也是一個原因。
這種歧視對特定群體的傷害,值得我們高度關注。
之前,地域歧視、特殊疾病歧視、身體殘障歧視、顏值歧視等等,讓不少無辜者被貼上標簽、被污名化。此番,“陽過的人”找工作碰壁,以及之前有康復患者回小區(qū)被業(yè)主集體抵制等,都是同類問題的重演。
消除歧視、追求和實現平等,往往是一個艱難和漫長的過程,但我們仍應當以“進一寸有一寸的歡喜”的態(tài)度去呼吁和推進。
(漫畫 趙春青)
有必要引導公眾及企業(yè)正確看待人格權、平等就業(yè)權——我國勞動法賦予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yè)的權利。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就業(yè)促進法第三十條明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有必要保護特殊人群的關鍵隱私信息——在公眾恐慌情緒較重的背景下,有必要對部分患者的健康碼關聯(lián)信息做一些保護性隱藏,比如隱藏核酸陽性記錄等。這也是有法可依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醫(yī)療機構及其醫(y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明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y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往大里說,能否公正地對待康復患者,不讓他們遭遇病痛后的“次生傷害”,體現著我們整個社會的人文關懷。
誰也不能保障,下一次“攤上事”的會不會是自己。因此,那些康復患者的鄰居、同事等,至少應該對康復患者少一些惡意和成見。
多一些同理心,多一些命運共同體意識,我們這個社會才能喚發(fā)出更多文明的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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